為政府社團居民“六角關係”解結——從澳門基金會的資助改革談起
09/12/2021

原載於2021年12月8日,澳門日報C08,蓮花廣場


為政府社團居民“六角關係”解結——從澳門基金會的資助改革談起



公共部門向民間社團發放資助,不但有助調劑社會服務和居民生活,使社會整體運作趨於穩定,也以實現政府施政目標為終向,與維繫政府、社團和居民之間的關係直接相關。正如一位本地社會名流所言,世界上沒有任何一個政府,是能夠在沒有民間社會的合作下,獨自達成其政治、文化和社會目標的。以社團機構為骨幹的澳門民間社會,自一九八○年代以來逐漸成長,公共部門也在這時開始不斷加大對民間社團機構的資助,以培養其參與社會公益活動的能力,繼而增強其與行政當局合作的能力。


回歸後,公共部門發放資助,既為爭取民間社會投身參與建設澳門特區、服務澳門居民當中,也為政府和民間社會搭建有益和有建設性的對話橋樑,共同實現施政目標。作為澳門特區在承擔社會發展資助方面佔額最大的公共機構,澳門基金會的角色自然受到社會的關注。會方在過去二十年來通過包括發放資助在內的多重形式,在達至政府與民間社會彼此互補、通力協作,提升居民福祉、服務澳門社會,共同推動澳門社會不斷進步方面都取得一定的積極成果,一些項目也為民間社會展開具長遠社會效益的活動,提供了有用的工具和指南。


在資助審批方面,基金會一直以來採用“隨到隨批”的模式,這在過去澳門社會規模相對較小,社會公益活動相對簡單的背景下,並未出現太大問題,也可以讓活動開展具備一定彈性。然而,隨着社會規模因經濟發展而擴張,社會公益活動以至社會利益也變得複雜,此一模式逐漸使會方審批資助時變得被動,準繩也變得隨波逐流,同一年內對同類活動項目的資助審批金額出現“海鮮價”,自然也無法避免。


這是近年來社會最為詬病之處,事實上“隨到隨批”的模式也偏離政府資助政策的原意:由於政府的施政方針和財政預算的編制本來就是有規劃的行為,而公共部門發放資助的目的是協助實現施政目標,當然需要財政預算來配合。另一方面,民間社團如欲申請公共資助,亦理應先規劃好今後舉行的活動項目,讓公共部門信服其計劃對實現施政目標有利,信服部門從財政預算中撥款支持,這才是民間社團尋求資助申請獲批的正途,也是公共部門審批資助的正途。隨着政府的施政從以往的年度施政方針,昇華至以五年為一個周期的發展規劃,規劃意識必然會向民間社會擴散並產生影響,社會公益活動項目的開展,也自然會以事先規劃的方式籌備。


從現有的資料看來,澳門基金會的資助改革似乎已醞釀了一段時間,也經歷過一段探索和經驗累積的過程,例如更改資助申請表格格式、引進成本效益概念審批、參照獎學金以專項方式審批,引入試點計劃等,在過程中不斷累積經驗,以尋求一套既體現審批過程透明、結果公正,又可扶持有真正社會需求的活動項目,並使民間社會從中接受磨煉和成長,實現自主和健康發展。


澳門基金會新提出的專項資助計劃,對其最直接的好處在於讓所有申請項目都按照同一的標準審批,擺脫過往準繩不一所衍生的弊端。通過對申請實行初步分析和正式評審兩輪篩選,並為評審設定評分參項,相信可以達至擇優批給,提升項目質素的效果。由於改革的幅度和內容不小,可以預期執行的難度也將不小,會方、社團和居民也需要一段適應期,但相信改革可以為理順居民、社團和政府之間的“六角關係”踏出必要的第一步,經驗的累積也相信能為帶動澳門整體社會生態的長遠改善帶來裨益。


對社團內部的關係而言,改革有助矯正過去一段時期,一些社團機構依賴公共資助作為唯一經費來源的畸形現象,鼓勵開拓公共資助以外的其他資源,有減輕其對公共資助的過度依賴,為社團機構注入自主發展的活力的用意。這次推出的專項資助計劃更特別為社團機構的成立年期設定門檻,其用意明顯在於引導新成立的社團機構樹立“初心意識”,即應依靠民間社會本身的力量去貢獻社會和服務社會,同時也為將來有意成立社團的居民釋出明確的信號,為其今後發展提供清晰的路線圖。


對社團之間的關係而言,改革有助推動良性競爭,避免重複開展活動項目,特別是通過對內容素質和規劃的完善程度、活動效益和預算合理性等指標加以評審,相信可從中選擇最能配合實現政府施政目標,又為居民帶來最大程度福祉的項目。對於未獲審批的社團機構也可以從中汲取經驗,讓其嘗試以創新的思維改善原有項目的內容,也可以激發其自主發展的活力。對於新成立的社團機構,則引導其先憑藉自己的力量做出成績,使有能者他日亦可居之。


對政府內部的關係而言,改革有助進一步落實“歸口管理,不可兼收”的既定方針,而此一方針與依法施政,具體即《預算綱要法》的實施不無關係。由於《預算綱要法》對於財政預算的編制、管理、執行和監督都有全方位的加強,不重複資助因而成為公共資助改革的必然舉措,尤其是《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》早已規定,許可開支必須符合“經濟、效率及效益原則”,即“應考慮開支的效益及優先次序,以及力求在適當的標準下以最少的公共資源提供優質的公共服務,從而以最少支出取得最大收益。”雖然上述原則應用在資助審批時,不必然代表“價低者得”,但“睇餸食飯”的預算管理和執行方式,意味着社團機構將來獲得的資助金額可能會有所減少。


對政府與社團關係而言,由於可以預見資助改革將可能導致社團機構的資助金額減少,社團機構如要維持服務規模以至社會影響力,便有需要開拓公共資助以外的其他資源,這樣可以使民間社會重歸自主發展的原本道路,政府與社團之間的分工也變得更清晰:公共部門通過過程透明、擇優批給的資助審批機制,無需再顧慮因批給結果被社會質疑而陷入“好心做壞事”的窘境,諸如本文的上篇所提到的“巨嬰”現象,以至“公益說”等論調也自然不會再有市場;由於社團不再過度依賴公共部門的資助,自然也無需再背負諸如“政府附庸”等無端謾罵。又由於公共資助佔社團機構的資助份額有可能降低,除非社團機構涉及違規或違法行為,否則“監管與被監管的關係”的份量其實只會隨着資助份額降低而減輕,彼此反而更容易建立起較平等的夥伴關係。


對居民與社團,以及居民內部的關係而言,改革有助改善部分居民對社團的觀感,也有助改善參加與不參加社團的居民之間的關係。社團雖然作為民間社會的骨幹,但部分澳門居民長期以來對“社團”的印象欠佳的一個重要原因,就是受到少數人“成立社團拿政府資助”的觀念乃至“習性”的影響,加上在過去一段時期這些行徑被有意無意放大,使他們認為社團是沒有“靈魂”的組織,甚至產生社團與“開店做生意”別無二致的觀感。


誠然,澳門絕大多數社團機構都具備上文提及的“初心意識”,也不斷推出很多能滿足居民所需,深受居民歡迎的活動項目。少數社團的行徑不但對一直以來用心服務的社團不公平,客觀上也容易引起居民的內部關係被挑動。以居民感受最深刻的社區活動為例,新的專項計劃已排除聯歡聚餐或參觀本地景點的項目申請,相信可杜絕過去一段時期,一些社團以種種理由申請“吃飯資助”,酒樓食肆間接接受基金會“補貼”的不合理現象。


正如本文的上篇提到,公共資助政策的原意是協助實現政府施政目標,公共部門對於資助的審批和監管有無可置疑的主導角色,資助本身亦絕非社會福利。由此可見,成立社團與取得公共資助本來就不存在必然關係,社團機構大可通過公共部門以外的管道尋求開展活動項目的資源,因此公共資助政策及其改革,都與澳門居民的結社自由毫無關係,也從不用作鼓勵或妨礙居民行使結社自由。


總之,澳門基金會通過專項資助計劃,清晰社會和社區服務的供需關係,並提升居民的組織能力和公益活動質素。資助改革有望帶動澳門的民間社會得以自主和健康地發展,同時也有望進一步理順政府、社團和居民之間的“六角關係”,增進澳門的發展動力、活力和競爭力。  (下)


敖文姬


1639040613833333.jpg


澳基會專項資助計劃申請將在下旬截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