澳門基金會獎
1. 資助目的:促進本澳非高等教育學生的全面發展,鼓勵學生在各學習領域爭取優異表現,從而提升本澳的教育水平。
2. 合辦單位:澳門基金會、教育及青年發展局
3. 獎勵對象:就讀於本澳正規教育小學、初中、高中教育階段(包括特殊教育)及回歸教育課程的各教育階段,按計劃所訂有關年級、學科或學習領域中獲得優秀成績的學生。
4. 獎勵方式:頒發獎狀及獎金壹仟澳門元。
5. 獎勵機制:獎項頒發以校部為單位,分兩個組別,第一組各學科按每級每兩班推薦1名學生計算,即一至二班推薦1名,三至四班推薦2名,如此類推;第二組各教育階段各1名。
6. 獎勵組別:
6.1 第一組:適用於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的正規教育和回歸教育課程,以及公立學校的正規教育課程。
學科/學習領域及表現 | 名額/說明 |
中文 | 小學、初中、高中各級每兩班1名。 |
葡文 | 小學、初中、高中各級每兩班1名。 |
英文 | 小學、初中、高中各級每兩班1名。 |
數學 | 小學、初中、高中各級每兩班1名。 |
體育 | 小學、初中、高中各級每兩班1名。 |
藝術教育 | 小學、初中、高中各級每兩班1名—學校根據課程設置,綜合學生在音樂、藝術、設計、戲劇等學科的成績,每級每兩班推薦1名在藝術領域成績優秀的學生。 |
科學與科技 | 小學、初中、高中各級每兩班1名—學校根據課程設置,綜合學生在電腦資訊科技、物理(包括物理、自然科學)、化學、生物等學科的成績,每級每兩班推薦1名在科學與科技領域成績優秀的學生。 |
人文與社會 | 小學、初中、高中各級每兩班1名—學校根據課程設置,綜合學生在歷史、地理、會計、經濟(包括商業)、公民教育等學科的成績,每級每兩班推薦1名在個人、社會與人文領域成績優秀的學生。 |
職業技術教育--文化基礎領域 | 每個職業技術教育課程文化基礎領域,每學科或學習領域各級每兩班1名。 |
職業技術教育--專業技術領域 | 每個職業技術教育課程的專業技術領域各級每兩班1名—學校根據職業技術教育課程設置,綜合學生在專業技術領域的成績,每級每兩班推薦1名成績優秀的學生。 |
品行優良 | 小學、初中、高中各級每兩班1名—學校綜合學生在操行方面的表現,每兩班推薦1名學生。 |
成績進步 | 小學、初中、高中各級每兩班1名—學校綜合學生在學業成績的進步表現,每兩班推薦1名學生。 |
6.2 第二組:適用於公立學校回歸教育課程。
學科/學習領域及表現 | 名額/說明 |
中文 | 小學、初中、高中各教育階段各1名。 |
葡文 | 小學、初中、高中各教育階段各1名。 |
英文 | 小學、初中、高中各教育階段各1名。 |
數學 | 小學、初中、高中各教育階段各1名。 |
藝術教育 | 小學、初中、高中各教育階段各1名。 |
科學與科技 | 小學、初中、高中各教育階段各1名—學校根據課程設置,綜合學生在資訊、生物、物理、化學、自然科學、電學與電工等學科的成績表現,推薦1名在科學與科技領域成績優秀的學生。 |
人文與社會 | 小學、初中、高中各教育階段各1名—學校根據課程設置,綜合學生在人文及社會科學、地理、歷史、經濟與會計、個人及社會發展、秘書實務等學科的成績表現,推薦1名在人文與社會領域成績優秀的學生。 |
品行優良 | 小學、初中、高中各教育階段各1名—學校綜合學生在操行方面的表現,推薦1名學生。 |
成績進步 | 小學、初中、高中各教育階段各1名—學校綜合學生在學業成績的進步表現,推薦1名學生。 |
7. 獎勵甄選準則:
7.1 學校可以校本多元評核方式,綜合學生以下各項的表現進行甄選:學生的學業成績及學習情況、品格與操行、勤謹及參與校內和校外教育活動的積極性。
7.2 學校須成立甄選委員會,委員會由3名或以上成員組成,成員名單須於校內公佈或學校網頁上公開,以供學生、家長或監護人查閱。
7.3 甄選委員會須按校本方式制訂甄選標準,甄選標準須於校內公佈或學校網頁上公開。
7.4 甄選委員會決定獲獎學生的名單後,須於校內張貼公佈或學校網頁上公開相關獲獎名單後,才可向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交相關名單。
7.5 倘學生或家長對甄選結果有疑問或爭議,甄選委員會須作出說明或解釋。
8. 發放安排:
8.1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每學年向學校發出傳閱公函,學校須於傳閱公函的指定時間內登入教育及青年發展局“集體名單網上登記系統",提交推薦獲獎學生的名單;
8.2 學校銀行賬戶若有更新(包括更換銀行賬戶號碼),須向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交更新資料;
8.3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通知學校領取獎狀,澳門基金會將獎金以轉賬方式存入學校銀行賬戶內,由學校轉予獲獎學生。
9. 獎狀及獎金的收取:
9.1 如學校以轉賬方式發放獎金,學生或家長須提供銀行賬戶等資料;如學校未能成功轉賬,或以支票、現金等方式發放獎金,學生或家長須於學校指定的期限內領取及簽收獎金。
9.2 學生或家長未按9.1的期限內收取獎狀及獎金,則視為自動放棄,學生或家長不得要求重新發放相關獎狀或獎金。
10. 學校的義務:
10.1 學校將獎狀和獎金發放予所有獲獎學生後,須將“已發放獎金通知書"(須校長簽署和蓋校印)和“獲獎學生總名單"(須於名單每頁蓋校章)交回教育及青年發展局。
10.2 學校如因特殊原因,未能將獎狀或獎金發放予獲獎學生,須以書面(連同獎狀和/或退款支票)通知教育及青年發展局。
10.3 學校應於每學校年度結束後的12月31日前,提交10.1及10.2(如有)的文件及獎金(如有)。
11. 學校違反義務的後果:
11.1 如學校未按10.1至10.3的規定交回或退回相關文件或獎金,將由下一學年起不接受學校推薦獲獎學生,直至學校交回相關文件或獎金。
12. 其他:
12.1 就本計劃章程沒有提及的事項,將受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的現行法律法規所規範,尤其是第18/2022號行政法規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》的規定。
12.2 合辦單位對本計劃具有最終解釋權及決定權。
查詢:
教育及青年發展局
中學教育處:黃小姐(電話:8397 2348)、嚴小姐(電話:8397 2333)
小學及幼兒教育處:黃先生(電話:8397 2381)、蘇小姐(電話:8397 2651)
澳門基金會
資助管理處:古小姐(電話:8795 0966)、李小姐(電話:8795 0926)